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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日期:2023-08-26 15:23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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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住建安罚先告字〔20232


当事人:李秀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江西省上饶建筑装配式(工业化)基地一期A标段1#钢筋加工车间项目“3.14”高处坠落事故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上饶建筑装配式(工业化)基地一期A标段1#钢筋加工车间项目2022314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李秀梅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没有全面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825

联系人:高鹏军

联系电话:53610086

联系地址:道里区景江西路888

邮政编码: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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