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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日期:2024-04-24 14:19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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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资质延续工作,现将延续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满足原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

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满足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

三、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

四、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满足对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若使用职称人员,应满足职称专业齐全的要求。

五、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取消施工企业三级资质。我厅正研究制定换发资质证书政策,暂不受理此类别资质的证书延续,延续政策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424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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