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614号
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管,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将对全省部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省住建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随机对工程勘察企业和工程设计企业分别按照10%的比例抽取。
(三)全面核查具有煤炭行业资质及矿井、露天矿、选煤厂专业资质;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资质及化工矿山专业资质;冶金行业资质及冶金矿山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
(四)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及“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中注册人员被撤销、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的,以及勘察设计年报、月报未按要求填报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相应资质条件,核查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核查企业将按照核查范围确定后分批次公布通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及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材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复印件的,应予以说明。
(二)被核查勘察设计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省住建厅官网予以曝光。
(三)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我厅依法依规撤回相应资质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