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397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及住建部有关要求,我省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满足复审周期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为“局部修订”的地方标准。各主编单位应于2025年底前完成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该标准自行废止。
二、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地方标准的封面和扉页的标准名称下方增加“2024年12月确认继续有效”,并将标准备案号的年代号变更为确认继续有效的年代号。
三、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和有关要求,做好标准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人:祖学卉联系电话:0451-5362117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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