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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01 10:01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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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5年我厅根据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安拆、检测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几年来,起重机械监管工作中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比如起重机械安拆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起重机械检测监管不到位、信息化监管缺位等,需要建立健全新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管运行机制。通过出台新的起重机械规定,完善了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安装告知等内容要求,细化了安拆施工过程施工、监理、安装单位安全行为,规范了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明确了我省起重机械监管信息化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管机制,提高了我省起重机械监管工作质效。

二、文件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1.执行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登记、日常管理、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2.执行期限:文件有效期为5年。

四、内容解读

1.租赁。租赁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出租业务,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起重机械出租前,租赁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2.备案。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在租赁或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并审查合格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起重机械备案证,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的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

3.安拆。从事起重机械安拆的单位应当具备资质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拆前2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建部门进行告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4.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将使用登记标志牌放置起重机械显著位置。

5.检测。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进行起重机械检测,起重机械使用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机构检测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五、新旧政策对比

1.外省产权(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首次进入本省并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应当通过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

2.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登录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安拆事宜。

3.检测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时,应将其录入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由系统按照录入时间先后顺序赋予检测报告单一编码。无住建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编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的依据。

4.施工单位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起重机械的,应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309/c00_31664146.shtml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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