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建筑产业升级,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我厅修订了《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1994年,原建设部首次印发《关于建筑业1994年、1995年和“九五”期间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通知》,并先后于1998年、2005年、2010年进行过3次修订。2017年10月,住建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我省原《办法》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我省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修订完善原《办法》,推广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增强建筑业科技创新力,加快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抓手。
二、文件依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上的广泛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设置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与要求、评审与公布、管理与应用。与原《办法》对比,有以下变化。
一是在总则中,按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全面修订更新内容,与2010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混凝土技术”和“钢筋及预应力技术”合并为“钢筋与混凝土技术”。
——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
——将“防水技术”扩充为“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升级更新绿色建筑、建筑防灾减灾、建筑节能、建筑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适用范围以建筑工程应用为主,每项技术具有一定适用性、成熟性与可推广性。
在总则中,明确申报范围,除省内企业承建的工程,还涵盖非本省企业在本省承建的工程。明确申报时间,每年评审一次,第二季度组织申报。
二是在条件与要求中,提高申报条件,明确提出示范工程应为建筑面积在3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达300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中的新技术7大项(含)以上,其他类别工程项目应采用4大项(含)以上;明确新技术示范内容应为三年内开工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明确申报程序实行电子版申报,一次性评审。
三是在评审与公布中,明确评审程序,分为评审专家初步审查、评审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明确工法通过审核后由省住建厅审定、公布。
四是在管理与应用中,明确主管部门鼓励支持企业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工作举措。明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惩戒措施,以及对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求。
四、推广应用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包含10个大项107项技术。特点上,既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又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同时,还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以来,在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现代工程技术提供有力支撑。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做好2017版的应用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面提升工程技术水平。组织开展学习交流,结合本地实际,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二是对标10项新技术,加快推进创新体系建设。要引导企业通过新技术应用、吸收转化,激发创新动力,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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