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树木保护管理水平,实现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1日至1月30日。
联系人:崔永杰,电话0451-53644367;何岚峰,电话:0451-53633018,电子邮箱:hljzjtcgc@163.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管理监督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日
黑龙江省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牢把握“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绿色发展理念,提升树木保护管理水平,实现绿化高质量发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树木的保护、移植、砍伐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城市树木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种植时间、管护单位、管护人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智慧化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推动实现一树一档、精准定位,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养护、修剪、复壮、移植和砍伐等工作的智慧化动态管理。
第五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职责〕 市(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巡查市(地)管绿地内的树木,对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并做好巡查及督办整改记录。
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巡查县、区本级及所辖镇的树木,对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进行日常养护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并做好检查及整改记录,接受市(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条〔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的巡查职责〕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养的树木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养护日志,记录每次养护工作内容、巡查和整改情况,接受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针对树木安全问题,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开展专项巡查。
第七条〔巡查内容和频率〕 树木巡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执行,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巡查监管责任到人,巡查内容包括树木的生长状况、生长环境、有害生物和人为因素影响等。
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巡查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对行道树、其他树木的巡查,应当结合日常绿化管养工作开展。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增加巡查频率:
(一)出现极端天气(台风、暴雨、冰雹等);
(二)树木周边有建设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正在进行复壮期间;
(四)树木刚完成移植或复壮。
第八条〔树木安全评估〕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树木开展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优先级别和评估频率根据树木发生损坏时对公共安全、财产或居民活动造成破坏的程度及树木的重要性设定。
古树名木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的树木,应优先开展评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但出现巡查反馈、群众反映、投诉举报树木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开展树木安全评估。
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树木安全评估报告提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树木安全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省、市地绿化养护技术标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评估确定为安全性极低,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法通过处理措施排除隐患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
第九条〔移植和砍伐树木的审批条件〕建立城乡规划部门与园林绿化部门会商机制,在建设项目前期选址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最大程度地避让城市树木和绿地。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制定专门方案,尽最大可能减少工程占用绿地。
对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等情况。确实影响施工、居住、交通或设施安全且无法避让,但长势正常的树木,应批准移植;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或者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批准砍伐。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砍伐城市树木补偿费、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开展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情形〕申请移植、砍伐树木,属于下列情形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
(二)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移植、砍伐乔木50株以上的;
(三)移植、砍伐城市树木100株以上的。
第十一条〔征求公众意见形式和时间要求〕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在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和在现场公示的方式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7日,征求意见时应明确意见反馈渠道。
第十二条〔审批结果和施工公示〕移植、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指定网站做好公开公示。
移植、砍伐树木施工全过程,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应包含移植、砍伐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的效果图。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三条〔树木修剪技术标准〕修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
禁止过度修剪树木,因特殊艺术造型或排除安全隐患需要的除外。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树木迁移、砍伐过程中的职责〕申请单位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计划或者迁移技术方案实施。实施移植的树木,申请单位应按就近迁移安置的原则,优先考虑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并做好管养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移植、砍伐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清单管理,并对树木迁移、管养、利用等工作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移植树木申请材料〕移植树木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四)移植后养护确保成活的承诺。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移植树木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砍伐树木申请材料〕
砍伐树木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四)补植后养护确保成活的承诺。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砍伐树木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方案的树木保护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明确采取的避让和保护措施,如:设立树木保护区、适当的修剪树木、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设置临时树木支撑、定期检查树木健康状况等。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工程施工时的主要职责〕建设工程涉及地面开挖的,施工应在距离树木树干边沿约2米外进行;若为行道树,可缩小距离,但至少应大于1.5米。
现场施工不能满足前述条件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可能受影响的树木树干和根部做好保护措施。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危及树木树干或根部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对树木进行保护处理。
第十九条〔树木移植、砍伐后期监管要求〕作出审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树木移植和砍伐的作业过程、树木去向、保护措施、后期补植、成活情况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留痕、及时更新,并在复绿后进行严格验收评估,确保复绿后的成活效果。
第二十条〔发动社会监督〕发挥既有“全省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线索征集小程序”等作用,拓宽社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研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发动社会公众,及时举报破坏城市树木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