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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3-26 10:23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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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住建安罚决字〔202413


陈纪增:

经查明,你单位参与建设的鹤岗市工农区西解放路302号的欧洲花园二期建设项目,20239101530分许,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6万元。你作为鹤岗市鑫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在涉事塔吊安装前,未对安全附件等装置可靠性进行全面检查;在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证件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塔吊安全附件的安装工作;安装就位后,未按程序对涉事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进行调试,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20243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住建安罚先告字〔202413),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给予你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30天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326

人:高鹏军          联系地址:道里区景江西路888

联系电话:53610086      邮政编码:150010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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