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住建安罚决字〔2024〕14号
黑龙江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龙珠新城(三期)项目2023年3月18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对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龙珠新城(三期)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2024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住建安罚先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现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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