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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8-07 14:30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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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住建房罚决字〔20241


黑龙江恒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692601172R

法定代表人:孙健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西胜1号楼-门市-9

现查明,被处罚人作为鸡西市恒山区与三矿区跨线铁路立交桥及引路工程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20225-10月期间,出具了编号为了黑恒房估〔2021XHS051号等52份案涉房地产评估报。经本机关审查,存在以下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被处罚人在鸡西市恒山区与三矿区跨线铁路立交桥及引路工程中,做出的52户分户评估报告中价值评估时点均为202254,而此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日期是20211229日,分户评估报告价值时点错误,存在出具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情形,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被处罚人做出的52户分户评估报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只盖章未签字,违反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三、被处罚人将评估房屋二层楼房评估为平房,评估状况与实际状况明显不符,违反了《房地产估价规范》3.0.5的相关规定;

四、被处罚人未对该项目提供整体评估报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五、被处罚人出具的52户分户评估报告存在滥用谨慎原则,违反了《房地产估价规范》2.0.2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鉴定意见书(鸡西征收鉴字〔2024〕第001号);

2.孙庆斌等52份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

3.2022年立交桥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公示表;

4.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恒政发〔202139号);

5.委托估价合同;

6.营业执照;

7.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8.谈话笔录。

综上,被处罚人的评估行为及出具的评估报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关规定,构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2024627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黑建函〔2024119),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2024930日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整。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230000240000180318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87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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