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企(事)业市场行为和企(事)业秩序,提高规划编制成果质量,我厅决定从5月中旬起在全省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事项
依据黑龙江省政府确定的《省住建厅行政权责清单》第7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230000-0-0669)和《黑龙江省住建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6项规定,对权限内资质认定后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达标情况实行动态检查以及抽查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状况等。
二、检查范围
全省具有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甲级单位自查。
三、检查内容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情况、硬件设备及各项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要求。
(二)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上位规划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三)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四、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自查、检查、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5月15日至5月30日,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自行整改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备查;
(二)检查阶段:6月1日至15日,省住建厅派出检查组对具有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按20%的抽取比例进行实地检查;对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三)整改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认真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报告,我厅接到整改报告后组织复查。
五、检查组成员及分组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检查组成员及分组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经省住建厅行政督察监管平台电子抽签随机确定。
每个检查组配备规划设计专家2人,在全省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选取具有高级规划师技术职称并在一线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直接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注册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硬件设备配备情况、各项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成果质量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检查组将对受检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省住建设厅向全省通报此次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复查中仍存在问题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 系 人:郭一
联系电话:0451-53678304
附件:实地检查事项清单
2017年5月11日
附件:
实地检查事项清单
受检单位名称: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专业人员构成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表
专业 | 注册 规划师 | 规划 | 建筑 | 其他 | 规划 | 其他 | 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
职称 | 高级 | 高级 | 高级 | 中级 | 中级 | ||
乙级12号令规定人数 | 4 | 2 | 1 | 1 | 5 | 10 | 不少于 25人 |
丙级12号令规定人数 | 1 | 无要求 | 无要求 | 无要求 | 2 | 4 | 不少于 15人 |
实际人数 |
(注:注册规划师以中规协网站“注册城市规划师证查询”系统为准;专业技术人员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为准。相同专业高级别职称可顶替低级别职称)
检查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二)硬件设备配备情况
| 办公场所 | 计算机 | 图形输出设备 |
乙级12号令要求 | 200平米 | 25台 | 有 |
丙级12号令要求 | 100平米 | 12台 | 无要求 |
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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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三)各项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四)抽检规划成果2个(规划编制单位提供近3年全部规划成果清单,检查组随机抽查2个项目)
1. 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三)详细规划的编制;(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专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2. 是否符合上位规划:
专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3. 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标准、规范:
专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受检单位(盖章)、检查组成员、专家签字
受检单位(盖章) | 检查组成员签字 | 专家签字 |
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