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住建安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2023年牡丹江市阳明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二标段于2023年10月20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该项目存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警示标牌缺失,施工作业现场未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要求设置警示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没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履职尽责,安全巡查不到位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
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住建安罚先告字〔2023〕第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你单位辩称,“因2023年牡丹江市阳明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二标段项目‘10.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现未出事故报告,未经市政府批复,我单位现申请等待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市政府批复后,再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此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于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20日内复核完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规定履行处罚程序。故你(单位)的上述“等待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市政府批复后,再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的规定,现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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