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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检自查的通知

日期:2025-03-19 09:48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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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05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按照《黑龙江省开展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黑标联办发〔20251号)要求,省住建厅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现行有效的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二、自查内容

(一)标准是否超出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受气候、地形地貌、土壤、水源等自然条件影响的建筑设计施工,以及受饮食、节日风俗、居住环境、文化交流等风俗习惯影响的特色城乡治理、文化保护范围内。

(二)标准是否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制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政策文件等制定依据,是否已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否有法律依据。标准是否仅用于行政管理部门系统内部工作行为。

(三)标准是否制定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涉及市场主题评价评估等内容。

(四)标准是否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备案、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制定检验、认证、评比、评估等工作机构,指定特定的品牌、商标、供应商、原产地等。

(五)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协调,所涉技术是否已淘汰或相关产业政策已调整,涉及专利是否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六)标准实施满五年应用效果是否良好。

三、有关要求

(一)各标准编制单位按照自查内容及《关于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中清理重点和重点领域地方标准禁止制定事项(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原则上对应用满10年未进行修订、国家标准修订后未及时调整、应用满5年效果差的标准进行清理。

(二)在完成自查基础上,总结自查情况参照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于202547日前报送省住建厅科技处。

(三)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查报告将默认标准编制单位自动废止相关标准,我厅将汇总废止标准名单报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祖学卉

联系电话:0451-53621171

邮箱:hljzjtkjc@163.com

附件:1.关于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2.自查报告(模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318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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