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省住建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和责任倒查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任人,对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起决定性作用,随着城乡建设高速发展,不少建设单位不适应现代工程建设管理需要,仍采用粗放式管理和传统式经营模式,部分在建工程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按照“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先进、统筹衔接、联动协同”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条款和内容,集合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紧盯建筑市场管理、参建主体质量和安全行为,依法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和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定管理目标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履行第四条规定的十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二)明确各施工阶段质量安全责任要点。一是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能力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承发包管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安排,负责牵头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二是项目实施阶段: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如实提供资料、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承发包、保障工期造价、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及时支付费用等,建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执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定期排查、巡查和随机抽查管理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隐患信息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和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三是交付使用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和房屋市政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设置永久性标牌,明确参建主体和项目负责人,严格履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等。
(三)明确首要责任监管措施。一是建立联动协同制度。建设项目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监督和房产管理联动协同制度,对建设单位实施暂停项目预售或者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二是实施差别化监管。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存在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不履行保修义务等情形的,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并在该建设单位开展后续工作时,对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进行重点检查,工程审批环节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今后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实施差别化管理。
三、如何强化建设单位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挂名法人”等逃避质量安全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直接责任,还要依法向纪检监察移交线索,追究分管该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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