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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日期:2025-02-10 16:43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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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出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对我省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提出要求。

、文件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二)《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六)《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

(九)其他有关文件

重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在我省工商注册和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明确核查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规定)作为资质动态核查标准。

其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或职称人员:

1.对于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以二级资质为例,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3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2.对于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资质标准中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是指特种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要求配备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特种工程(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资质要求配备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特种工程(特种防雷)专业承包资质要求配备防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明确核查方式

1.对于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有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采取系统自动核查方式。

2.对于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方式

3.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资质,采取重点核查方式。

(四)明确核查结果标注

核查结果按照企业取得资质类别分项进行标注,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公开。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资质项标注为“资质正常”,不符合的标注为“资质异常”。

(五)明确核查结果应用

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审慎选择已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2.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3.省住建厅及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履行撤回程序。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41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https://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502/c00_31810336.shtml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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