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建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措施 | 权利层级 |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工程监理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聘用单位、建筑业企业、勘查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十二条、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实施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省级 |
2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省级权限内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省级 |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 | 1.《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市级、县(区)级 |
2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业主依法装修的意识。 | 市级、县(区)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 |
3 | 城市管理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不包括乱扔动物尸体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五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 | 市级、县(区)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