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建系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措施 | 权利层级 |
1 | 城市管理 | 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 |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清理造成道路污染物的,且无逃逸、抗拒执法行为的,不予滞留车辆。 |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市级、县(区)级 |
CopyRight © 2008 - 202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黑龙江省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建设网网站标识码:2300000040号
公安备案号:23010302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