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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四张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日期:2022-06-20 16:04 来源:null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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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系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配套措施

权利层级

1

城市管理

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清理造成道路污染物的,且无逃逸、抗拒执法行为的,不予滞留车辆。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市级、县(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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