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4号
各市(地)住建局:
2024年,牡丹江市、大庆市各发生一起塔吊作业物体打击死亡1人事故;国家住建部督查组和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检查发现我省部分在建项目塔吊作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在岗履职到位、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安全交底开展到位、应急救援组织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包含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生a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在建项目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现场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应当持证上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通过黑龙江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起重机械安管系统”)办理使用登记,司机或信号司索工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更换人员,否则严禁使用设备。
(二)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在在建项目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安全专监)不少于1人。
2.项目总监、安全专监应审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核实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
3.项目总监、安全专监应审批安(拆)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项目总监应核查总包、分包单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三)设备产权单位
1.设备产权单位应加强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设备全寿命周期的“一机一档”管理,应涵盖设备全寿命周期中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保、检查、拆卸等各工作环节内容。
2.设备产权单位要保证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保证设备为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要求,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设备产权单位要在中完成设备信息登记入库,对入库设备产权信息真实性承诺负责,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
(四)安(拆)装单位
1.安(拆)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安(拆)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拆)装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审批。
3.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4.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安(拆)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签字确认。
5.安(拆)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7.现场安装拆卸工应当与安装(或拆卸)告知中添加的安装拆卸工一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告知后,设备在安装(或拆卸)前,安装拆卸工变更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更换人员,否则严禁安装(或拆卸)设备。
(五)检测检验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真实性负责,不得错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检验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后,及时在“省起重机械安管系统”中上报检验检测报告。
二、强化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一)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使用、安拆、监理等单位要不断强化起重机械使用过程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拆)装及需要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并详细填写安全日志。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设备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在建项目应指派专人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重点检查变幅限位器、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和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以及吊具、吊索使用状态,并做好隐患排查记录。
8.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拆)装及需要顶升和附着时,安全专监必须旁站监理,并详细填写监理旁站记录或日志。
9.安全专监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情况,重点检查限位器、钢丝绳和原厂附着等安全管理运行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传“省起重机械安管系统”。
10.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安全专监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并将检查记录上传“省起重机械安管系统”。
(二)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监管工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推广使用数字工地平台实施起重机械安全信息化管理。
1.全面做好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入库信息登记、安(拆)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工作,确保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平稳有序。
2.督促设备产权单位做好新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登记入库和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补充上传相关资料等工作。
3.督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要通过“省起重机械安管系统”适时掌握检测结果,及时开展设备安全定向监督检查。
4.积极运用“省起重机械安管系统和实名制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整治特种作业人员“一人多机、无证和假证上岗”,以及安管人员未到岗履职等问题,督促企业及时上报起重机械使用和运行状况等信息,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信用管理和实施针对性、差别化监管奠定基础。
三、强化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宽进、严处、重罚”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力度,结合监督工作计划例入重点监督范围,加强起重机械设备事中事后监管,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报告,以及设备产权单位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等产权信息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和无资质单位实施安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严厉处罚。
(二)强化设备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各地要对在建项目起重机械设备超危大工程及时纳入“省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管,按照“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查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对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按规定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塔吊限位失灵、安全距离不足、违规吊装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三)强化责任事故追究。各地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停工整改、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格证等惩戒措施。
(四)强化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各地住建部门应指导企业创新教育形式,综合运用事故分析、警示教育、专题培训、模拟事故体验等,让从业人员亲眼看到、亲身感受到不安全行为的后果,充分了解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可结合实际参照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要点(见附件1)编制施工安全图集、画册,拍摄宣传片、警示教育片等形式进行多维度、多角度开展宣教活动,引导企业在施工现场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黑龙江省建设安全协会要组织成立起重机械行业委员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标准、技术规程、服务规范,督促相关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紧密结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拆卸、检测等制度,组建起重机械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为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同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六)及时总结上报自查情况。各地住建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及时调度汇总所属县、市、区排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汇总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附件2),跟踪督办、严肃整改、依法处罚。同时,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机制,实施长效治理措施,持续巩固提升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效。自5月份起,于每月30日前上报排查治理台账、10月30日前上报辖区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安全监督方面联系人:江猛,联系电话0451-53651102,邮箱:zlaqjdc@126.com。
附件:1.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要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