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村〔2021〕7号
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落实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邓绪明,联系电话:0451-53665084
附件:1. 黑龙江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黑龙江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
3.《黑龙江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
4.《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验收表》
5.《农民自建(改)房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书》
6.《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监理记录表》
7《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验收表(维 修加固项目)》《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验收表(新建轻钢结构房屋)》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验收表(新建砌体结构房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2日
附件1
黑龙江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根据《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和《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黑建村〔202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二、任务目标
2021年全省计划实施13561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对50户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房实施改造。
三、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中央调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具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补助标准。C级维修、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租赁每户补助1.4万元;D级危房新(翻)建、购买(置换)按户补助2.8万元;在此基础上,建设农村公租房改造再增加0.9万元。
四、申请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二)村评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三)审核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住建、扶贫(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审批。
(四)下达任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县(市、区)申请情况下达改造任务。
五、工作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扶贫(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提供的补助对象,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技术鉴定或评定,建立鉴定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省下达的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村和农户。
(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市(地)、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书》和施工监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组,开展设计师下乡活动。因地制宜推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按照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施工监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三)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推广《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完善农房使用功能。鼓励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各地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强化群众监督作用。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28号)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按“一卡通”要求拨付补助资金,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租赁住房,按年分期支付给出租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加强改造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应当包括村级公示、施工图、工匠培训证明、《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监理记录表》《农村危房改申请、审批、验收表》《黑龙江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农民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签收单》《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验收表》、资金拨付凭证等材料,采取长期租赁、入租农村公租房、购买等方式实现住房安全保障的,还应当将租赁、买卖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存档。
附件2. 黑龙江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xlsx
附件3-7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